随着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,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,即从原来挂靠主管部门改制成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自我发展、自担风险的有限责任事务所,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发展。
改制后的事务所在性质上发生了重大变化,从吃大锅饭转换到经营状况与自己个人利益直接相关,从很少承担风险,到完全独立地承担执业所伴生的风检,这一变化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需求而逐步显现。由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随时会发生执业上的过失,特别是验资业务和审计业务在所有业务中风险比重最大,而这些风险一时又难以显露,对事务所构成了潜在的威胁,这些隐患往往是随着诉讼案件的出现而引发为事务所的显性责任。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损失,最后损及事务所的投资者,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。
为了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及投资者的赔偿风险,防止因可能的工作失误而承担的赔偿责任,把赔偿损失进行分散和化解,保险公司已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制定实行了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》。条款约定:“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,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,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,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,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,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期内负责赔偿。”这样,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参加投保,能转移和化解执业风险,使事务所赔偿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,有利于事务所的稳定和发展。同时,也有助于促进事务所树立风险意识,进一步健全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。因此,会计师事务所增强保险意识,进行投保,对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,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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